發票丟失,這個太正常了。
有時候和發票不輕易間,說散就散了。
除了電子發票,只要是紙質的,需要郵寄的,那都有丟失的可能。
人民幣都會丟,還用說發票嗎?不過現在走哪都手機支付了,人民幣不怕丟,怕丟的是手機。
所以甭管你管理多仔細,也難免出現丟失情況,畢竟很多情況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郵寄丟失。
反正四個字,說沒就沒。
一直以來,發票的丟失處理在財務人員心中都是非常麻煩的,掛失、處罰、登報、抄報稅證明等等,反正要折騰夠。
隨著登報聲明作廢的取消、已抄報稅證明的取消,小微律政和大家一起來看看目前最新的丟失發票的處理流程: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當然,現在丟失發票報告也非常簡單,電子稅務局即可操作。
第二步、點擊特定涉稅信息報告-發票遺失、損毀報告進入
丟失已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門有一個文件做了具體處理規定,這個文件就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19號文。
當然還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一并梳理。
那么處理流程就是,遺失報告-接受處罰-根據專票丟失聯次做相應的處理。
其實也并不復雜,簡單的說就是,兩聯的東西,你丟一張就用另一張補上,你都丟了就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
當然,這僅僅是理論上的流程,在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還是有差異的,具體表現在哪里呢?
比如:個別地方并沒有嚴格要求已開具的發票丟失必須報告,有些地方也不會罰款,而就算要罰款,罰多罰少也各有不同。
丟失已經開具的普通發票可就沒有特別的文件規定了,既然沒有,那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做唄,理論的流程也就是
報告-處罰-取得記賬聯復印件、并憑借相應證明入賬。
對于這個具體相應的證明,稅務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各省稅局沒有特別的要求,我們賬務處理可以參照《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 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執行。
1. 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
2. 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簡單的說就是,稅務不要證明,你得讓開票方給你一個證明,或者自己有一個符合內控流程的手續來作為記賬依據。
其實發票丟失的處理隨著發票信息化管理的推進,處理方式已經越來越簡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