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證)的商標
對于已經獲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證)的商標,建議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理由如下:
1.使用過程中,因商標申請人名義或地址發生變更,導致商標權利識別性發生不明。也使申請人行駛商標權時,出現一定的障礙和不便;
2.依據《商標法》相關要求,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自行改變的,可能被撤銷商標專用權。引證法律如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3.以申請人名義直接申請的(非代理機構名義),或代理機構已經注銷的商標申請人。如果發生有人提出“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依據商標法相關條例向地方工商局或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商標無效”申請。該商標可能因為無法及時答辯提供證據,或者因為實際已經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的。導致商標被撤銷。
二、對于正在申請中的商標
對于正在申請中的商標,公司執照發生變更的,因為無法確定商標最終是否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可以等待商標正式進入商標公告或者即將獲取商標證書時,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以便節約費用,避免因變更商標的駁回,導致不必要的浪費。但是,要注意提防下面這種情況:
以申請人名義直接申請的(非代理機構名義),或代理機構已經注銷的商標申請人。其商標在申請過程中,商標局可能提出補正、被他人提出異議等,如果其名稱地址發生變化,可能導致商標局相關文書無法送達的情況發生。商標申請人可能因為沒有按法律要求時間完成商標文件的補正、答辯,導致商標無效。
三、商標變更不等于商標轉讓
商標變更業務,僅僅是指商標原申請人營業執照名義、地址,在工商部分發生變更后,需要同步進行變更的一種業務。這里要注意的是,變更前后的商標持有人必須為同一公司或同一申請人,否則,需要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轉讓商標的屬性定義如下:
1、將注冊商轉讓給他人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2、因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四、辦理商標變更的注意事項
辦理商標變更業務,除了需要提供申請書、委托書、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以外,申請人名義發生變更的,還需要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企業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事業單位的,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變更證明;注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出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變更證明。證明上的變更前名義和變更后名義應當與申請書上變更前名義和申請人名稱相符。外國企業或外國人僅需變更其中文譯名的,應提供該外國企業或外國人申請變更中文譯名的聲明。
申請人僅僅辦理變更地址的,不需附送變更證明,但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情況除外。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申請時應提交其在現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變更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