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7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會通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起設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過程并不完全一致。
1.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將成為公司股東的投者還僅限于發起人,投資者并沒有社會化。根據《公司法》第84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記機關報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系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所以,對于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訂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記前的最后文本。
2.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為公司初始股東的僅有發起人,而且還有眾多的認股人,公司的股東已經社會化,因此,在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前,必須召開創立大會,討論審議與設立公司有關的事宜。根據《公司法》第91條第2款規定,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其職權之一就是通過公司章程。對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后文本是由創立大會以決議的方式通過的。可見,對于這類公司,其章程的制定過程比較復雜,既需發起人制訂,又需創立大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