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個公司的設立過程中,都不允許有絲毫的大意,一絲的偏差都可能造成與設想完全不同的效果,尤其是在公司形態的選擇上。接下來小編就整理了合伙企業與公司的區別,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1、成立基礎不同。
合伙的成立是基于合同,而公司的成立基于章程。合同與章程是性質不同的法律文件。合伙合同僅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因而也只對簽約的合伙人產生約束力。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的自治規則,它雖由發起人訂立,但卻對所有公司股東和公司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具有約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與獨資企業一樣,合伙企業也是非法人企業,無獨立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而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法人地位,是典型的法人組織。
3、財產關系不同。
合伙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的財產來源于合伙人的共同出資。公司財產屬于公司而非股東所有,公司對公司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4、人身關系不同。
合伙是典型的人合企業,合伙人之間存在密切的人身信賴關系,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都要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個別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會導致整個合伙的解散。而公司除無限公司外,多屬資合企業,公司股東之間的人身聯系較為松散,股東的入股、退股通常只需多數股東的同意,同時,公司的存續不受個別股東變動的影響。
5、管理權利不同。
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其議決方式由合伙協議加以規定。在法律上,全體合伙人都享有法定的業務執行權。而公司的管理權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由法定公司組織機構統一行使的,每個股東個人并不享有對公司事務的直接管理權。
6、盈虧分配不同。
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盈虧,也可以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甚至盈利的分配比例可以與虧損的分擔比例不一致。而公司的盈虧分配由公司法統一規定,基本的法律原則是按股東出資比例或按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
7、責任承擔不同。
在對外財產責任上,由合伙的非法人地位決定,全體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須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公司股東則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梳理的合伙企業與公司的主要區別,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疑惑,歡迎您到小微律政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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