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案例|女子誤存五萬到前亡夫賬戶,銀行擔責?錢能要回?
先來看新聞背景:2015年11月4日,中新網報道:北京昌平區的黃女士,用她自己的話說,最近倒霉到家了,先是丈夫果先生和她離婚,沒過多久,果先生因為疾病撒手人寰,因為遺產的問題,黃女士剛打了一場官司,沒等緩上一口氣來,又陰差陽錯的把5萬塊錢,存進了前夫果先生的存折上,最關鍵的是,這存折密碼,除了已經去世的果先生,再也沒人知道。
黃女士現在準備讓銀行擔責,原因是,這一次轉賬,銀行沒有讓她輸入密碼,只讓她簽了字。
銀行表示無辜。首先是對于已經去世的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由銀行賬戶戶主的繼承人去辦理公證,公證之后就可以重新設置密碼,進而取出賬戶內的錢款。可是,這筆錢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財產,公證處不能認定是遺產,因此,無法辦理公證。
問題來了,黃女士誤存五萬到前亡夫賬戶,銀行是否擔責?錢能否要回?有無先例判決?
律師表示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要回
對此,北京律師何啟霞告訴小微小編,銀行的確沒有過錯,不過,根據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條款,這錢還是能要回來的。
佛山的法律人士吳春輝也表示,5萬元可以通過訴訟判決取回,具體就是以不當得利起訴前亡夫的法定繼承人。
吳春輝解釋,具體做法是,黃女士以不當得利為案由,起訴其女兒(如果前亡夫父母還在的話還要一起列進來),要求返還前亡夫賬戶上的5萬元,充分舉證之后,法院判決返還該賬戶上的5萬元,判決生效之后,黃女士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向銀行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憑該通知書將上述的5萬元轉至黃女士指定的賬戶中。
“其實就跟你不小心轉錯錢到陌生人(在案例里,前亡夫完全可以看作是陌生人了)賬戶中,你到法院起訴,發現陌生人已經死亡,此時沒有被告法院不能立案,所以就將這個陌生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被告進行起訴。”吳春輝說。
最后,如果還擔心律師說法有問題,小微的小編邀請粉絲們看一個2014年的法院判決全文:
段敏紅與邵阿竹、李錫龍等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溫甌民初字第54號
原告:段敏紅。
委托代理人:潘恩巧。
被告:邵阿竹。
被告:李錫龍。
被告:李龍光。
被告:李龍興。
被告:李錫英。
被告:李錫美。
被告:李錫蘭。
原告段敏紅為與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任寧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同年2月17日、3月1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段敏紅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恩巧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敏紅起訴稱:被告邵阿竹與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已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系夫妻關系,被告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系邵阿竹、李某某的子女。
2013年12月16日,原告準備通過網銀將32200元轉賬給原告的客戶陳某某時,錯將該筆錢轉至李某某的農行賬戶,當原告察覺錯誤時已轉賬成功。
為此,原告通知銀行凍結了李某某銀行賬戶32200元,并于次日找李某某要求返還時,得知李某某已在原告轉賬之前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
當原告向被告催要時,被告知該銀行卡已遺失無法取錢返還原告,以致該款至今無法要回。現原告請求判令: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立即共同返還原告錯匯至李某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的32200元。
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既沒有答辯,也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李某某(公民身份號碼:)于2013年11月28日去世,其生前與被告邵阿竹系夫妻關系,并生育六子女,分別為被告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李某某的父母已先于李某某去世。李某某生前開立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賬號為:×××1017),該賬戶于2011年至2013年10月期間曾出借案外人陳某某使用。2013年12月16日,段敏紅誤認為陳某某仍繼續使用上述賬戶,故將欲支付給陳某某的款項32200元匯入該賬戶。
發現錯匯后,原告段敏紅于2013年12月18日向中國農業銀行甌海支行營業中心申請凍結了李某某上述賬戶。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詢登記表8份、婁橋派出所死亡證明1份、婁橋街道婁橋村村民委員會證明1份、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憑證2份、證人陳某某的證言,以及經本院調查,中國農業銀行溫州新橋支行出具的調查回復函1份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均已經庭審質證,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均客觀、真實,予以采用。
本院認為:原告段敏紅誤將欲支付給陳某某的款項32200元匯入李某某銀行賬戶的事實清楚,其有權要求收款人返還。由于款項匯入時,該賬戶的用戶李某某已經去世,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七人對李某某的遺產,包括李某某生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當妥善管理。本院認為七被告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將原告錯匯入李某某涉案銀行賬戶的款項返還原告。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邵阿竹、李錫龍、李龍光、李龍興、李錫英、李錫美、李錫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李某某(已故)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賬戶(賬號為:×××1017)內的款項32200元返還給原告段敏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5元,減半收取302.5元,原告段敏紅自愿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裁判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