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國家財政收入來源主要依靠稅收,為的是實現國家職能,可謂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稅收并不是唯一財政收入形式。那么,它與其他財政收入形式有什么不同?為什么稅收能成為最主要的財政收入形式?這體現在稅收的基本特征上。
(一)稅收的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關系. 稅收的強制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単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稅收的強制性説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回避的法律義務. 我國憲法就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正因為稅收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
(二)稅收的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是就具體的征稅過程來説的,表現為國家征稅后稅款即為國家所有,并不存在對納稅人的償還問題.
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 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説,納稅后并未獲得任何報酬. 從這個意義上説,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 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問題,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里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面. 特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説的“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説,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對稱的.
(三)稅收的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単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亊先規定的,只能按預定標準征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征收. 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準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準. 同樣,對稅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絕對化,以為標準確定后永遠不能改變.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 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只是變動征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征收標準. 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稅收具有的三個特征是亙相聯系,缺一不可的,同時具備這三個特征的才叫稅收. 稅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征收的無償性,而無償性同納稅人的經濟利益關系極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這樣對納稅人來説比較容易接受,對國家來説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 稅收的特征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如上繳利潤,國債收入,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等的基本標志. 稅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會形態下稅收的共性.
稅收的“三性”集中體現了稅收的權威性. 維護和強化稅收的權威性,是我國當前稅收征管中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