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營業范圍以及外資比例是劃分再投資企業內外資性質的基本標準。
1、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經營范圍如果是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無需辦理審批手續,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據《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第八條,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需要在企業類別欄目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字樣。該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亦有類同規定。因此,該企業并不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屬于外資企業。
2、根據該法規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設立的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然后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根據該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被投資公司(筆者認為也應當包括再投資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審批機關向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加注“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因此,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該企業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屬于外資企業。
3、結論:再投資設[微軟用戶1] 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屬于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該企業為內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為外資企業。
另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再投資企業也屬于外資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利用稅后利潤再投資,則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享受退稅的優惠政策。再投資的企業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利用從所投資的企業所分得的稅后利潤再投資,涉及到退稅,則可能需要提供外匯性質的認定;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是用分配紅利之前的稅后利潤再投資的,為人民幣出資,對此出資不必作所謂的“外匯核準”的認定。
5、在下認為,可能存在理論與實務上的不同理解。理論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東(出資人)的企業才稱之為外商投資企業,否則就是內資企業。但在實務中,有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之說、有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之說、有頒發批準證書之說、有批準證書加注之說、有營業執照加注之說等等,不一而足。是內資還是外資?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馬建榮律師所舉,內資可以自由投資商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商業仍需經過審批;如果舉極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領域禁止外商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該領域一樣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