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原在山東濱州惠民縣清河鎮經營一家超市,后因舉家外遷,便將超市連同所經營的商品一并轉讓給同村的親戚牛某,原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也隨之轉給牛某。
在一次市場檢查中,惠民縣局執法人員發現牛某持有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的核定經營人并非牛某本人。對此,當事人牛某謊稱該超市的經營人仍是李某,自己只是給其幫忙,代為管理經營。在執法人員出示掌握的證據后,牛某不得不承認了使用他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隨即對牛某違法經營的卷煙依法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收回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分析《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持證人因主體、企業類型或者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薄稛煵輰Yu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由此可見,李某無權轉讓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牛某也不應接受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故李某的轉讓行為和牛某的接受行為都于法無據,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牛某也沒有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資格。
本案屬于典型的因使用轉讓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件經營卷煙而導致的無證經營案件,案中李某和牛某的行為給廣大零售客戶敲響了警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既無權轉讓也不能私下接受,使用轉讓證件等同無證經營,屬于違法行為。